初二作文《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_650字
“法律必须在其他间接但重要的手段存在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能——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如果这些手段恰当而成功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那么许多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就会提前完成。”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绝不是一个万物都由法律安排的社会。当我们近乎盲目地呼吁法治时,我们甚至应该呼吁重建社会道德。因为更多时候,社会之所以无序,不是因为缺乏法律约束,而是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起到约束作用,难以治理。当家庭、职业、学校甚至宗教的力量被从社会人类行为的约束力量中剥离出来时,个体行为就很难得到约束。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点点合法空,他就会走投无路,甚至,运气好一点,人就会逾越他人权益的界限。
只有在社会道德体系中形成良性循环,法治才会成为常态。相反,法律实际上是作为社会的底线保障而存在的,它提醒人们,他们生活的社会并不缺乏强制力。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够假设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从事某种行为的人会对自己的行为给予应有的重视,以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害风险,否则,曾经使物质性质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为人类使用的研究、实验和调查就不可能了。”构建社会信任体系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力量”对文明的信任和对社会制度的认同是“对人类外在的物理本质和内在的或目前可以控制的人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的基础。没有这些前提,人类的一些物质和精神活动就是心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发展的想法是荒谬的,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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