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别籍异财的意思及解释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词目别籍异财
发音biéjíyìcái
释义指另抄立门户,各蓄家袭产。
出处《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百财者,徒三年。”度
示例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知父母在而~者,论死。
★《宋史·太祖纪二》
近义词:别籍异居道、别财异居
用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居异财的近义词
别财异居
【拼音】:biécáiyì来jū
【解释】:指各蓄家产,另立门户。
【出处】:《宋史·太祖纪二》:“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
【近义词】:别籍异财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籍异财
【拼音】:biéjíyìcái
【解释】: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出处】:《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示例】: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者,论死自。★《宋史·太祖纪二》
【近义词】:别籍异居、别财异居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籍异居
【拼音】:biéjíyìjū
【解释】:指另立门户,彼此分居。
【出处】: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zhidao存时别籍异居……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
【近义词】:别籍异财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居异财
折叠编辑本段发音
biéjūyìcái
折叠近copy义词
别籍异财、别籍异居
折叠编辑本段成语资料
成语解释: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常用程度:一般百
感情色彩:褒义词
语法用法:作谓语度、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成语结构:联合式
产生年代:近代
古代中:"祖父母在别籍异财”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词目别籍异财
发音biéjíyìcái
释义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知
出处《唐律·户婚》:“诸祖道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示例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版者,论死。
(祖父母在别籍异财大概是祖父母另立门户权,各蓄家产只是大概不知道对不对)
第一个字是籍的成语
没有第一个字是籍的成语
纷纷籍籍、抄
声名狼籍、
赃贿狼籍、
枕经籍书、
博通经籍、
按图索籍、
出丑狼籍、
名声籍甚、
杯盘狼籍、
文籍先生、
赃污狼籍、
人言籍籍、
别籍异居、
尺籍伍符、
别籍异财zhidao、
传柄移籍、
恶籍盈指、
赃私狼籍、
枕籍经史
成语词目
解释
博通经籍博:广百博:籍:书籍。广博而又精通经典文献。形容人学识渊博。
名声籍甚比喻名声极大。
杯盘狼籍杯盘等放得乱七八糟。形容宴饮已毕或将毕时的情景。
别籍度异财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别籍异居指另立门户,彼此分居。
尺籍伍符指记载军令、军问功的簿籍和军士中各伍互相作保的守则。
恶籍盈指犹恶贯满盈。
纷纷籍籍纷纷:众多。籍籍:杂乱的样子。答纵横交错。形容众多而且杂乱的样子。
人言籍籍指人们议论纷纷。
文籍先生称熟悉文献典籍的人。
赃贿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专。
赃私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枕籍经史枕着经典,垫着史书。形容专心一意读属书。
枕经籍书枕着经,垫着书。形容酷嗜读书,以书为伴。
对不起,暂无籍字开头的成语
带籍的成语
声名狼籍:形容名望声誉败坏到了极点,不可收拾
赃贿狼籍:指贪污受贿百,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枕籍经史:枕着经典,垫着史书。形容专心一意读度书。
枕经籍书:枕着经,垫着书。形容酷嗜读书,以书为伴。
文籍先生:称熟悉文献典籍的人。
人言籍籍:指人们议论纷纷。
名声内籍甚:比喻名声极大。
纷纷籍籍:纷纷:众多。籍籍:杂乱的样子。纵横交错。形容众多而且杂乱的样子。
恶籍盈指:犹恶贯满盈。
尺籍伍符:指记载军令、军功的簿籍和军士中各伍互相作保的守则。
博通经籍:博:广博:籍:书籍。广博而又精通经典文献。形容人学识渊博。
杯盘狼籍:杯盘等放得乱七八糟。形容宴饮已毕或将毕时的情景。
别籍异财: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别籍异居:指另立门户,彼容此分居。
吕思勉写的《中国通史》戒人好货财、私妻子是什意思?谢谢。
原文是:
表面上似为伦理道德的见解所维持,历代屡有禁民父母在别籍异财等诏令,可参看《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实则亦为经济状况所限制。因为在经济上,合则力强,分则力弱,以昔时的生活程度论,一夫一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多不能自立的。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就大谬不然了。然经济上虽有此需要,而私产制度,业已深抄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间,亦不能无分彼此。于是一方面牵于旧见解,迫于经济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则受私zhidao有财产风气的影响,而要求分;暗斗明争,家庭遂成为苦海。
试看旧时伦理道德上的教训,戒人好货财、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说之多,便知此项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
从原文来看,应该是劝诫人们不要贪好财务,不要总是想着妻子孩子吧,也就是现在所说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古代应该提倡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样家族才能延续。
求几个不孝的古代故事
在中国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唐律·名例》规定,
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
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
为的;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
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
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
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
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
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
厉的惩罚。
先从告言和诅詈说起。告言,是揭发检举的意思。“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须设法包庇隐瞒,是法律赋
予的权利,也是孝亲应尽的义务。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孙不
但不设法包庇隐匿,反而揭发检举,便被视为不孝行为,科以刑事责
任。《唐律·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诅,是诅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祷鬼神加害于自己所仇恨的人。按
《唐律疏议》解释,背地里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以
谋杀论”。就是比照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规定处罪,要判斩刑。
詈,是辱骂,历代法律对于普通人的骂人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
唯独明律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唐律本来不认为骂人行为是犯
罪,却在《唐律·斗讼》中规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绞。”骂一句就
判死刑,可见对不孝犯罪的惩办严厉到了极点。
所谓“别籍异财”,不仅指另立户籍、私攒钱财,也包括“吃小
锅饭”在内。《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
异财者,徒三年。”“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自唐
以后直至清代,都把子孙别籍异财视为犯罪行为。明律对别籍异财的
惩罚较唐律稍轻。《明律·户役》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
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
异财产者,杖八十。”清律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后增注里说:
“或奉遗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许令分异者,听。”看来,不仅
父祖临死前留下遗嘱许可分异的可以分异,就是父祖还活着许可子女
分家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显然比唐、宋时代宽容一些。
供养有缺,依《唐律·斗讼》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
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轻,均杖一百。什么叫供养有缺?《唐
律疏议》解释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者
乃论。”就是说,按照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本来可以供养父祖吃穿
得好一些,而供给了较次的衣着和食物的,就算是供养有缺,不一定
达到挨饿受冻的程度。供养有缺的罪名,属于亲告罪,不告者不理,
祖父母、父母告发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重视孝道的中国古代社会,把父祖丧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国
家都对之十分重视。官员家发生了父祖丧事,皇帝即给长假准许回家
守丧,叫作“丁忧”。正因为把父母丧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丧期
内发生的一些轻微的违反礼制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
丧期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做子女的应当全然与世隔绝,必须排除
一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欲念。按照礼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
在头三天不能吃饭,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
遍粥,送葬结束后也只能吃粗茶淡饭,一直到丧期终了方能饮酒食肉。
因此,在父母丧期内,子女一切享受和娱乐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
“法出于礼而入于刑”,礼制的要求渗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丧期内
子女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唐律·户婚》规定:“诸居
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
减五等。”可见丧期嫁娶,不仅限于家有丧事一方当事人犯罪,对方
当事人也要受到惩罚。在法律上把丧期嫁娶叫“违律嫁娶”,违律嫁
娶是无效的婚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各离之”。明律与清律沿袭
唐律精神,将丧期嫁娶列为十恶重罪的不孝之中,仅是刑事责任轻一
些,婚姻关系也必须解除。
与丧期嫁娶有关联的还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诸居祖父
母、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第二种情况是“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
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户
婚》)。就是说,在为祖父母、父母守丧期间生孩子的要受惩罚;祖
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间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丧期嫁娶给予刑事制
裁。
丧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当时来说,就等于在父母
三年丧期中不许夫妻间发生性交关系,实在违反自然规律,不近情理。
在实际生活中,丧期三年不许男女过性生活,人们往往不能遵守,丧
期生子在所难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
元璋鉴于社会上溺婴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许生育不利于人口繁殖,
影响丁税收入,发布诏书废除了这条禁律。在朱元璋主编的《孝慈录》
序言中说:“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
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尽管废除此
禁律的动机可能主要是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说朱元璋作了一
件合于自然规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孙于父祖丧期有与哀痛心情相违的行为,也认为是犯罪。《唐
律·职制》规定:“丧期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
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仅丧期未终脱
掉丧服或奏乐取乐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见娱乐活动不加回避听取乐声,
或者被邀参加宴会的也责打一百大棒,可见把给父祖守丧的事看得多
么重要。
子孙在外地居官或经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举哀”的;为
了急于当官,在父祖丧期届满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于某种动机
谎报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职制》规定,对于这几种情况都处徒
刑一年,当官的要解除现任官职。
前面展示的是不孝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其中
许多是不近情理的荒诞的规定,以现代眼光看是不可思议的。可见以
吃人的礼教为指导思想的古代法律,实在是野蛮、愚昧的法律。还需
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论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惩罚。国家对贵族官吏
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优待的议、请、减、赎制度,对于犯了不孝罪的
人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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