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别籍异财的意思及解释

形容成语别籍异财的意思及解释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词目别籍异财

发音biéjíyìcái

释义指另抄立门户,各蓄家袭产。

出处《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百财者,徒三年。”度

示例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知父母在而~者,论死。

★《宋史·太祖纪二》

近义词:别籍异居道、别财异居

用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居异财的近义词

别财异居

【拼音】:biécáiyì来jū

【解释】:指各蓄家产,另立门户。

【出处】:《宋史·太祖纪二》:“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

【近义词】:别籍异财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籍异财

【拼音】:biéjíyìcái

【解释】: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出处】:《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示例】: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者,论死自。★《宋史·太祖纪二》

【近义词】:别籍异居、别财异居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籍异居

【拼音】:biéjíyìjū

【解释】:指另立门户,彼此分居。

【出处】: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zhidao存时别籍异居……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

【近义词】:别籍异财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别居异财

折叠编辑本段发音

biéjūyìcái

折叠近copy义词

别籍异财、别籍异居

折叠编辑本段成语资料

成语解释: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常用程度:一般百

感情色彩:褒义词

语法用法:作谓语度、定语;指兄弟、父子等分家

成语结构:联合式

产生年代:近代

古代中:"祖父母在别籍异财”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词目别籍异财

发音biéjíyìcái

释义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知

出处《唐律·户婚》:“诸祖道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示例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版者,论死。

(祖父母在别籍异财大概是祖父母另立门户权,各蓄家产只是大概不知道对不对)

第一个字是籍的成语

没有第一个字是籍的成语

纷纷籍籍、抄

声名狼籍、

赃贿狼籍、

枕经籍书、

博通经籍、

按图索籍、

出丑狼籍、

名声籍甚、

杯盘狼籍、

文籍先生、

赃污狼籍、

人言籍籍、

别籍异居、

尺籍伍符、

别籍异财zhidao、

传柄移籍、

恶籍盈指、

赃私狼籍、

枕籍经史

成语词目

解释

博通经籍博:广百博:籍:书籍。广博而又精通经典文献。形容人学识渊博。

名声籍甚比喻名声极大。

杯盘狼籍杯盘等放得乱七八糟。形容宴饮已毕或将毕时的情景。

别籍度异财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别籍异居指另立门户,彼此分居。

尺籍伍符指记载军令、军问功的簿籍和军士中各伍互相作保的守则。

恶籍盈指犹恶贯满盈。

纷纷籍籍纷纷:众多。籍籍:杂乱的样子。答纵横交错。形容众多而且杂乱的样子。

人言籍籍指人们议论纷纷。

文籍先生称熟悉文献典籍的人。

赃贿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专。

赃私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枕籍经史枕着经典,垫着史书。形容专心一意读属书。

枕经籍书枕着经,垫着书。形容酷嗜读书,以书为伴。

对不起,暂无籍字开头的成语

带籍的成语

声名狼籍:形容名望声誉败坏到了极点,不可收拾

赃贿狼籍:指贪污受贿百,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枕籍经史:枕着经典,垫着史书。形容专心一意读度书。

枕经籍书:枕着经,垫着书。形容酷嗜读书,以书为伴。

文籍先生:称熟悉文献典籍的人。

人言籍籍:指人们议论纷纷。

名声内籍甚:比喻名声极大。

纷纷籍籍:纷纷:众多。籍籍:杂乱的样子。纵横交错。形容众多而且杂乱的样子。

恶籍盈指:犹恶贯满盈。

尺籍伍符:指记载军令、军功的簿籍和军士中各伍互相作保的守则。

博通经籍:博:广博:籍:书籍。广博而又精通经典文献。形容人学识渊博。

杯盘狼籍:杯盘等放得乱七八糟。形容宴饮已毕或将毕时的情景。

别籍异财:指另立门户,各蓄家产。

别籍异居:指另立门户,彼容此分居。

吕思勉写的《中国通史》戒人好货财、私妻子是什意思?谢谢。

原文是:

表面上似为伦理道德的见解所维持,历代屡有禁民父母在别籍异财等诏令,可参看《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实则亦为经济状况所限制。因为在经济上,合则力强,分则力弱,以昔时的生活程度论,一夫一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多不能自立的。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就大谬不然了。然经济上虽有此需要,而私产制度,业已深抄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间,亦不能无分彼此。于是一方面牵于旧见解,迫于经济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则受私zhidao有财产风气的影响,而要求分;暗斗明争,家庭遂成为苦海。

试看旧时伦理道德上的教训,戒人好货财、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说之多,便知此项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

从原文来看,应该是劝诫人们不要贪好财务,不要总是想着妻子孩子吧,也就是现在所说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古代应该提倡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样家族才能延续。

求几个不孝的古代故事

在中国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唐律·名例》规定,

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

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

为的;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

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

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

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

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

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

厉的惩罚。

先从告言和诅詈说起。告言,是揭发检举的意思。“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须设法包庇隐瞒,是法律赋

予的权利,也是孝亲应尽的义务。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孙不

但不设法包庇隐匿,反而揭发检举,便被视为不孝行为,科以刑事责

任。《唐律·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诅,是诅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祷鬼神加害于自己所仇恨的人。按

《唐律疏议》解释,背地里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以

谋杀论”。就是比照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规定处罪,要判斩刑。

詈,是辱骂,历代法律对于普通人的骂人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

唯独明律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唐律本来不认为骂人行为是犯

罪,却在《唐律·斗讼》中规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绞。”骂一句就

判死刑,可见对不孝犯罪的惩办严厉到了极点。

所谓“别籍异财”,不仅指另立户籍、私攒钱财,也包括“吃小

锅饭”在内。《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

异财者,徒三年。”“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自唐

以后直至清代,都把子孙别籍异财视为犯罪行为。明律对别籍异财的

惩罚较唐律稍轻。《明律·户役》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

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

异财产者,杖八十。”清律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后增注里说:

“或奉遗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许令分异者,听。”看来,不仅

父祖临死前留下遗嘱许可分异的可以分异,就是父祖还活着许可子女

分家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显然比唐、宋时代宽容一些。

供养有缺,依《唐律·斗讼》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

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轻,均杖一百。什么叫供养有缺?《唐

律疏议》解释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者

乃论。”就是说,按照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本来可以供养父祖吃穿

得好一些,而供给了较次的衣着和食物的,就算是供养有缺,不一定

达到挨饿受冻的程度。供养有缺的罪名,属于亲告罪,不告者不理,

祖父母、父母告发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重视孝道的中国古代社会,把父祖丧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国

家都对之十分重视。官员家发生了父祖丧事,皇帝即给长假准许回家

守丧,叫作“丁忧”。正因为把父母丧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丧期

内发生的一些轻微的违反礼制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

丧期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做子女的应当全然与世隔绝,必须排除

一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欲念。按照礼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

在头三天不能吃饭,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

遍粥,送葬结束后也只能吃粗茶淡饭,一直到丧期终了方能饮酒食肉。

因此,在父母丧期内,子女一切享受和娱乐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

“法出于礼而入于刑”,礼制的要求渗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丧期内

子女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唐律·户婚》规定:“诸居

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

减五等。”可见丧期嫁娶,不仅限于家有丧事一方当事人犯罪,对方

当事人也要受到惩罚。在法律上把丧期嫁娶叫“违律嫁娶”,违律嫁

娶是无效的婚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各离之”。明律与清律沿袭

唐律精神,将丧期嫁娶列为十恶重罪的不孝之中,仅是刑事责任轻一

些,婚姻关系也必须解除。

与丧期嫁娶有关联的还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诸居祖父

母、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第二种情况是“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

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户

婚》)。就是说,在为祖父母、父母守丧期间生孩子的要受惩罚;祖

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间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丧期嫁娶给予刑事制

裁。

丧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当时来说,就等于在父母

三年丧期中不许夫妻间发生性交关系,实在违反自然规律,不近情理。

在实际生活中,丧期三年不许男女过性生活,人们往往不能遵守,丧

期生子在所难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

元璋鉴于社会上溺婴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许生育不利于人口繁殖,

影响丁税收入,发布诏书废除了这条禁律。在朱元璋主编的《孝慈录》

序言中说:“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

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尽管废除此

禁律的动机可能主要是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说朱元璋作了一

件合于自然规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孙于父祖丧期有与哀痛心情相违的行为,也认为是犯罪。《唐

律·职制》规定:“丧期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

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仅丧期未终脱

掉丧服或奏乐取乐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见娱乐活动不加回避听取乐声,

或者被邀参加宴会的也责打一百大棒,可见把给父祖守丧的事看得多

么重要。

子孙在外地居官或经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举哀”的;为

了急于当官,在父祖丧期届满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于某种动机

谎报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职制》规定,对于这几种情况都处徒

刑一年,当官的要解除现任官职。

前面展示的是不孝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其中

许多是不近情理的荒诞的规定,以现代眼光看是不可思议的。可见以

吃人的礼教为指导思想的古代法律,实在是野蛮、愚昧的法律。还需

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论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惩罚。国家对贵族官吏

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优待的议、请、减、赎制度,对于犯了不孝罪的

人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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