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乌鸟私情的历史典故

乌鸟私情的

晋·李密《》:“臣密今年四十有四,祖母刘今年九十有六,是臣尽节于陛下之日长,报刘之日短也。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古人以为小乌鸦长大后,能衔食反哺老乌。因称儿辈孝养父母之情为“乌鸟私情”。清·袁枚《答两江制府尹公第二者》:“因老母七旬,家无昆季……枚已申明情节,由江宁转报,此实乌鸟私情。”亦作“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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