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调研报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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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由于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闹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早在2008年,我市就以XX号令的形式颁布了《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升级为《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医疗纠纷处理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人民调解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引入医疗纠纷处理,因成效显著被誉为“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为我市的一项公共服务项目,免费向社会提供。七年多来运行情况如何?我们对此进行了回顾、分析和思考。

一、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其中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市政府与海曙、江东、江北区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其他8个县(市)、区分别设有医调委,负责化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截至2014年底,全市9个医联体共有32名专职调解员和3名* * * *调解员,受理医疗纠纷4675件,调解成功4356件,成功率93.2%,无一遗憾。市医学会两次被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医联体中立的“第三方”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典范文献参考网公正公平的调解得到了大众的认可。自愿平等、灵活便捷、自由调解的独特优势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一致好评。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医疗纠纷“* *解决方案”一路领先全国,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中立的“第三方”——医疗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吸引各地学习和效仿。但光鲜亮丽的背后,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容忽视。

(1)医联体的中立“第三方”地位已经模糊和混乱。我市率先创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在全国引起非凡成效,引来众多媒体跟踪报道。而我们有些部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准确,解释不恰当。导致部分媒体无法把握和准确理解医疗纠纷“* *解决”的真正含义,往往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纠纷保险理赔”混为一谈,将理赔中心与医学会一起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理赔中心部分工作人员在不同场合自称中立的“第三方”,甚至有理赔工作人员谎称是医调委调解员进行“调解”。因为宣传不当,人为因素,百姓被误导,被忽悠。工作总结使得真正中立的“第三方”在诉讼外解决医疗纠纷方式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凸显,反而越来越被混淆和淡化。

(二)《条例》执行走样,医联体作用受阻。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申请医学会人民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与人诉讼。按理说,作为(唯一)中立的解决诉讼外纠纷的“第三方”,医学会应该有更广阔的天地,更大的作为。但实际上,医联体的作用往往受阻,主要表现为:一是很多医疗机构对《条例》的规定存在误解,在接到患者投诉后,往往以索赔金额1万元为界限。低于1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高于1万元的由理赔中心处理。忽视了纠纷发生后“告知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和程序”的义务,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二是一些地方将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未进入理赔中心”视为非法调解,理赔中心参与协商的程序成为人民调解的前置程序。非但没有引导和鼓励医患双方选择人民调解这种中立、公正、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反而通过设置前置条件的方式加以阻碍,导致个别医联体几乎面临无案可调的局面。三是存在患者同意选择,医疗机构不同意选择通过医联体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现象。模范文章参考网TOP100模范文章排名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渠道被放弃。第四,在医调委的调解过程中,理赔中心往往成为医疗机构的“代言人”或“委托代理人”,考虑到自身的商业利益,不愿意采纳医调委对责任的存在和严重程度等关键问题的评估意见,滥用其作为赔偿实际支付人的地位。从本质上来说,医联体的人民调解变成了理赔中心给的额度内对患者的劝导和说服,大大削弱了医联体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不到位,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将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但存在经费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尤其是与理赔中心相比,资金保障明显不足。以2014年为例,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基本保持在35人左右,受理纠纷案件数为684: 784。但全市9个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合计约140万元,理赔中心的工作经费却高达600多万元,调解经费捉襟见肘。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医联体调解员的聘用受限于薪酬要求相对较低的退休人员,还存在着用工难、人心不稳、人才难留等困难。调解员队伍的老化和不稳定导致医调委工作缺乏活力,也制约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和职能的更好发挥。

(四)缺乏工作协调机制,难以统筹相关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而在市县两级,目前还没有工作协调机制,经验上遇到的问题主要由相关部门自己协调,并没有成为常态化,导致各部门很难单打独斗,形成合力。尤其是在一些关系到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更好更健康发展的问题上,往往因为各个部门的立场、观点、利益不同而难以达成共识,更谈不上及时改进和持续改进。

三。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建议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疑难问题,真正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医疗纠纷“* *解决”起步较早。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们认为有必要认真回顾和总结,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讨论和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治思维,确立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体地位。人民调解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渠道,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已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就我市而言,6月1日起施行的《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和《XX市人民调解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以个人简历化解医疗纠纷,要运用法治思维,确立人民调解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诉讼外唯一中立的“第三方”的独特作用,坚持依法化解医疗纠纷,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以法治方式建立健全投诉管理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重点是医疗机构投诉部门建立健全纠纷处理途径告知事项,让患者充分了解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引导选择中立“第三方”的医疗协商会对院内无法协商的医疗纠纷接受调解,而不是一味强调由有利益关系的理赔中心主导协商调解,真正把选择权还给患者。明确患方单独申请调解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可以直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者共同接受调解;涉及患者死亡、预计赔偿金额2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协商不成的,将示范内容图交由医学会调解或指导寻求其他法律途径。

(三)设计以上层级,建立健全化解医疗纠纷的指挥协调机制。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相关工作涉及卫生、公安、保险、* * * *、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市级层面,应建立由党委或* * *牵头的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配强保障,努力解决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后顾之忧。落实《条例》,依靠市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落实医调会和调解员补助经费,解决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调解员遴选、专家库使用等问题。专职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应参照同等社会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会工作者的平均待遇。实行“以奖代补”的激励和保障模式,纠纷的金额、质量、难易程度等。在支付调解员补贴时应考虑调解纠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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