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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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税法建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20世纪70年代税法的建立和调整,80年代税法的重建和改革,1994年以来税法的完善和发展?* * * Φ 5.你在做什么?a href = "/html/xdth/xdth/2017/1016/202190 . html " >税收法律制度已不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尤为迫切。下面,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财政收入职能,有效地调控宏观经济,1994年中国税收的完善和发展主要是把实体法的完善放在首位。虽然我国税法的经济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处罚法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法的立法技术得到了提高。但1994年税制改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实体法上,而不是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对整个税制的全面完善。因此,原有税法体系中的一些固有矛盾,如个别税法安排松散、协调性差,税收立法权划分不合理,整体立法层次低,与现行税法体系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等,并没有得到解决。

(一)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

1、税收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在宪政精神的指导下,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由单行税法直接构成的。单独税法并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现行税法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 * * *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组成。其中,实体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23个税种组成,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范文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在这些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法,其他税种是以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同时,大量的税收* * * *甚至重要的税收政策都是通过税收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的。税收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一般来说,它们不作为税收正义的直接依据,而只是作为参考。应该说,这种相对低层次的税收立法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税法的统一性,客观上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法规政策调整频繁,缺乏稳定性。特别是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的存在,使得税法缺乏开放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一些税收法规****** *之后,补充性的规定和通知还会陆续延续,现行的增值税就是一例。一些税收政策法规调整频繁,一些上级税务机关和下级税务机关的解读和理解不一,导致不同地方、不同层级的执行不一。由于一些政策的频繁变动和政策法规的一些疏漏,不得不增加一些补充规定,这些都让纳税人感到政策不稳定,面对不同的解读时无所适从。一些政策法规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不仅调整频繁,而且由于保密规定,社会也无法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税收政策的公开性,不利于相关税收政策在社会广泛了解的基础上实施。

3.地方* * * *干预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税收政策的问题仍然严重,这不仅违反了统一原则,也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各地税收执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区,地方干预税收执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征收“个人税”、“关系税”或“过头税”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此外,为了吸引外资,各地区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的“地方政策”,导致税务机关难以依法征收和收取所有税收,不仅冲击了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也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司法安全系统不存在。

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权力,税收司法活动基本依靠公、检、法机关实施,导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的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措施,难以实施。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精力不足、专业知识不全等局限,导致税收犯罪案件立案难、范文参考网税收犯罪案件查处难、税收案件结案难,专业化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三)内外部管理体系不统一。

1.内部改革机制不统一。围绕征管模式、征管框架、征管程序、征管方式,各地认识不一,导致机构设置多种多样、征管形式多样,不仅纳税人难以适应,也给税收政策执行带来不便,造成政策脱节现象。

2.国地税分离矛盾重重。原本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国地税分成两家公司,不言而喻,如果两个部门执法稍有不一致,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国地税争议最大的是围绕新注册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界定,虽然

(4)纳税服务宣传不全面。

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纳税人的税收信息知情权、税收法律法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视。由于重形式轻效果,税法宣传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我国税法透明度差,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程度低。

(5)执法队伍体系不健全。

一是执法观念和意识不强。一些干部执法意识淡薄,独断专行,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意识,思想上认识不到执法的重要性,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公正执法的形象。

二是税务队伍素质低。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难以满足信息化的需求。虽然一些税务干部通过函授等方式提高了学历,但学历的“含金量”令人质疑,第一学历以上的更少。税务队伍中微机、法律、英语专业的不多,专门从事微机和外语,精通法律、税务知识和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更少。

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

最全范文参考写作网站(1)完善税收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1、尽快出台* * * *基本税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它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在正在研究的税收基本法中,要把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确立中央和地方税收合理划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和税目、税率确定权都集中在中央,不利于财权和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税收导向与国家* * * *和经济导向的衔接。税收立法权划分不合理也是地方政府频繁越权干预税收收入的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编制**** *预算,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 *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税收基本法应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权限。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越权或擅自立法,否则将坚决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尽快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独税法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果印花税并入契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农林特产税和农业税;在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房产税的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房产税和环境保护税。报告的第二个议题是完善大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和补充规定的法律顺序,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以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第三,是新税收征管法的* * * *,这无疑是对依法治税的强大推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实施,以适应税收管理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新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税收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作为地方政府,不允许他们擅自制定所谓的“优惠”政策,税款入库权全部由税务机关行使(关税除外),财政、审计等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干预和参与税收执法活动。还要明确相关部门配合保护税收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确保税务机关有效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二)建立税收* * * *,完善司法保障体系。

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税收* * *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借鉴他们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专业化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建议一个县成立税务大队,其编制和管理归税务部门,业务指导归公安部门。税务的职责应当是对涉税犯罪活动有独立的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权力,受理应当移送司法的审计案件。一方面,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各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手段得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及时查处、快速打击涉税犯罪,可以大大改善税收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局面,从而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

(3)统一税收管理模式,加快国地税部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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