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范文参考网近日发布了一篇范文,题为《对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现状的思考》。我觉得写得很好。希望对你有帮助,也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根据税法规定:对在原料中掺入不低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底渣(不含高炉渣)等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一)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污染防治与发展地方经济之间存在矛盾。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有13家水泥厂,均有省经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政策。但这13户中有9户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技术水平和资本积累能力有限,无法投入更多的资金来装备先进的污染防治设备,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对人民生产生活的严重影响。

(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税收政策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之间存在矛盾。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必须分别核算,能够准确反映各项目的税收实现和缴纳情况。目前大多数小型水泥生产厂家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和强度等级为42.5的高标号水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废渣含量超过30%的水泥制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只有把这两种水泥从原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分开核算。,并分别申报纳税,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按需退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多企业在获得退税资格后,为了获得更多的退税,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作为免税产品入账,以达到多退税的目的。

(C)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存在矛盾。根据现行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资格认定由几个部门联合进行,由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测算废渣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评估财务会计情况。部门虽然分工明确,但由于缺乏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制约,往往各自为政,而企业产品和财务核算的混合比例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检测废渣混合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而税务机关考核的企业财务核算中废渣的混合比例以及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是否分开核算是一个总体标准,不能以某一批产品来评价。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得的比例往往达到或超过30,而税务部门在综合评价其财务核算和废渣混配比例时达不到政策要求,或者税务部门普遍评价企业符合要求,而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废渣混配比例不达标, 或者有些企业检测的产品符合标准,不抽样检测的产品不符合标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缺乏信息的沟通,一方面范文写作给了一部分。 另一方面,也确实给一些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提供了机会。

(4)在具体操作中,少数地方存在照顾关系违反规定的问题。目前,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大多在9%以上,能否享受退税对企业最终利润影响很大。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尤其是占水泥生产企业80%的小企业,大部分是私人所有或个人经营。追求利润的趋势,促使企业不是在满足政策要求后,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核算,防止新的污染,从根本上取得优惠资格,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找关系,求情,争取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一旦他们获得资格* * *,从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由于废渣掺量过大导致其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即掺量比例达不到政策规定的30以上的要求,或财务核算不按规定完善,偷税漏税或资金、技术投入不足,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相关行政部门在执行政策时,为了照顾* * * *的企业和领导的人事关系,受一些私利等的驱使。,不严格执行政策,灵活执行,甚至违规人为操作,使不符合规定、不应给予资格的企业获得退税资格,不该退的税款退了。这不仅违反了政策法规,也使符合政策法规的企业受到不平等待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

关于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示范参考网,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鼓励和照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目的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止新的污染。一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政策组织生产,完善财务核算。另一方面要求* * *相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法规,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以牺牲一地一地的小利益为代价,牺牲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占水泥生产企业大多数的小型水泥厂所使用的立窑设备技术还比较落后,石灰石资源利用率只有40%,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国家已经明确要求限制和淘汰,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把这个“准入制”做起来,凡是年生产能力在一定标准以下的都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范政策


执行中的偏差。这包括对企业和对执法机关两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经贸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废渣掺入比例、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财务核算、退税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按规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思想汇报专题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并暂停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已获得的退税款追缴入库。二是对执行机关应加强监督和约束,上级机关应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异地抽查,一方面检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财务核算和减免退税款的使用等情况,另一方面重点检查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落实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听证评审、办理退税等事项。对经上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三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代表国家执行法的单位,本应按政策规定办事,并经常做好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减少或杜绝问题的发生,而上级检查仍出现严重问题,就属于故意或失职渎职,所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实上,也只有将严格的检查与追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科学的资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最全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的管理方面,最常见的问题是部门之间不协调,重认可轻管理。因此,需要建立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严格规范资质认定中的操作程序,应规定企业资质认定的每个环节,包括实验室抽查、比例计算、财务会计检查等。经贸部门必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规定相关部门在资质认定中单独行动所作出的结论不得作为评价的依据,真正做到相互协调,使各部门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并能起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和* * * *问题。同时,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定期在媒体上公示资质、专项抽查和退税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执行中的偏差。这包括对企业和对执法机关两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经贸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废渣掺入比例、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财务核算、退税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按规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并暂停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已获得的退税款追缴入库。二是对执行机关应加强监督和约束,上级机关应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异地抽查,一方面检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财务核算和减免退税款的使用等情况,另一方面重点检查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落实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听证评审、办理退税等事项。对经上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三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代表国家执行法的单位,本应按政策规定办事,并经常做好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减少或杜绝问题的发生,而上级检查仍出现严重问题,就属于故意或失职渎职,所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实上,也只有将严格的检查与追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科学的资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方面,最常见的问题是部门之间不协调,重认定轻管理。因此,必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严格执行资格认定中的操作程序。应规定企业资质的每个环节,包括抽查、比例计算、财务会计检查等。,必须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规定资质认定中有关部门单独行动所作出的结论不得作为评价的依据,真正做到相互协调,使各部门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起到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和*** * *问题。同时,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定期在媒体上公示资质、专项抽查和退税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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